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
(二)行为人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 这里的“境外的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的个人”包括该个人身处境外,也包括虽然身处境内但身份属于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个人的情况。如果是为境...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律图提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非想象竞合,而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罪名定义与性质: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此罪名涉及将商业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的主体,具有涉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件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及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很多时候受到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犯罪意图的影响,服务于境外主体的利益需求,侵害目标往往不只是单一对象。在200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胡士泰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这一特征表现尤为明显。胡士...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该罪的设立是为了回应国际恶意竞争,限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有学者提出这是我国首个“商业间谍犯罪”的罪名。 二、“境外”是含义 该罪名所说的“境外”,是指我国法域之外的所有地方。“境外的机构”,包括境内设立的隶属于...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见: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题 【相关规定】 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之一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 警方提示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从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