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使用临时用地一般应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拆除临时建设等的各项费用。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规划对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清场退地等的各项费用。第十六条 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第三条 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总体...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围栏、报刊亭、电话亭...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贩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在1994年1月17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