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张之洲和时代公司均认可其从2013年1月15日起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各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张之洲、时代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张之洲和时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房公司房屋租金4324282元和违约金608436元(租金和违约金均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