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是关于不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
解答: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规定有两个,一个是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个是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将受到党纪处分。根据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其中,重大事项的认定可参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请...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一是《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该条从纪律层面强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充分体现“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二是《条例》第七十五条...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
一是《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该条从纪律层面强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充分体现“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二是《条例》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