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
每日一学㉒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024-06-03 16:48 来源: 平安海北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海北政法信息平台) 监制:嘉洋东旦 审核:马国良 初审:贾生栋 编辑:梅朵 来源:中国救援 平安海北∣一个有内容的公众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