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商改发[200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请认真...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
标识中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标识适用于商务部中确定的“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企业”),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牌匾和证书原件由当地省级商务部门收回主管部门,当标识在使用中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商务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商务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
法律主观: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2、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3、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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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总页数】1页(P155-1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振兴老字号弘扬中华民族品牌...
一种方式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颜色、标准组合以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详见附件,标识中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标识适用于商务部中确定的“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企业”),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牌匾和证书原件由当地省级商务部门收回主管部门,当标识在使用中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标识”的使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