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行为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A. 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B. 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