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03.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16.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
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
外贸企业注意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从2017年3月29日开始执行。 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中按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分别进行填报规定的介绍。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8.12.15 【文号】署通[1998]762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