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03.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16.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
第3页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20号 发布时间2016-03-24 政策类型公告公示 发文主题进出口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8.12.15 【文号】署通[1998]762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
第2页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接上页]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