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A.5B.10C.15D.20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5-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5号 内容: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此法规有错误,请您纠正。请点击此处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您想查找的法规我们没有收录?请点击此处 提交没有收录的法规!网友热评:(已有0 条评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 发布于 2022-11-04 15:33・IP 属地河南 赞同2 分享收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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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属于行为义务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案件短时间内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223号;(2016)冀08民终3188号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