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处罚案例(四月-1)丨市场监督。1.通州市监处罚〔2024〕0200337号:处罚结果: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四件套、秋冬被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对外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 - 李律师爱咖啡于20241102发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