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