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几个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该规定共十项:一、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
党史上的今天: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决定》指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是经济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正确发挥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
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强调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进一步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