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同意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亿阳公司等授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均为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包括:1.陈志华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产及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中堂汽车站旁的一栋综合楼(...
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同意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亿阳公司等授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均为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包括:1.陈志华位于东莞市中堂镇...
因此,陈志华等三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对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进行损害赔偿。168号指导性案例还考虑到了合同双方各自对涉案抵押权不能设立的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减损规则),妥善地将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由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已于2011年明确函告辖区各金融机构,房地权属...
其中,指导案例第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正确区分抵押合同效力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效力,准确认定违反抵押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本案中,陈志华等三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亿阳公司等授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但是,由于陈志华等三人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案涉房屋因房地权属不一致,故未...
其中,第168号指导性案例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合同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实务中国
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日期:03-26 点击:253 属于:行业动态 上一新闻: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下一新闻: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
其中,指导案例第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正确区分抵押合同效力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效力,准确认定违反抵押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其中,指导案例第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正确区分抵押合同效力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效力,准确认定违反抵押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东莞市怡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分别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