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户业主本人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每月人均不超过550元的,可据实扣除,超过550元,按550元扣除。 二、个体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加入收藏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旧...
依据鲁地税函[2006]1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7 年 3 月 26 日发布 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 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国税发 〔1997〕 43 号)同时废止。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立即下载 相似精选,再来一篇 更多 喜欢该文档的用户还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