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者也,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崔述《无闻集》卷二《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
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1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绝大多数古代中国...
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又说:“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这些见解,比起那些头脑冬烘的道德先生当然要理性得多。在这里,他所做的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这是比较公允的。他认为,对讼争行为本身不应评论...
弹劾之客体,有人及事两方面:(1)人之客体。监察院之弹劾权,其对象为一般公务员,无等级种类之分,中央地方之别,但惩戒机关则不同。(2)事之客体。公务员有“违法”及“失职”者,皆受弹劾。所谓违法,指违反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违背长官命令等;所谓失职,即未尽应尽之责任或废弛职务之谓。
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D.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三:陈清与李秀英系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秀英早年去世。...
所谓违法,指违反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违背长官命令等;所谓失职,即未尽应尽之责任或废弛职务之谓。 监察委员对于公务员违法或失职之行为,应提出弹劾案于监察院。委员个人有单独提出弹劾案之权,院长不得指使或干涉。凡弹劾案之提出,须以书面。至提案之来源,或由于监委本人之见闻,或由于受收人民之诉讼。弹劾案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