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基本医疗原则,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必须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技术和服务必须符合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基本医疗标准。 三、《目录》包括《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部分,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
1 附件三 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2011 年版 一、 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 《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2011 年版 》 以下简称《设施目录》 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