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