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沪高法1993148号)第40条第3款:延续进行的侵权行为,以最后一次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计算时效,其实体权利的追索,以2年为限。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第5条(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如何计算):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