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2月24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这一《规定》与《交通安全法》和《解释》的精神总体上是一致的,并对《交通安全法》及《解释》衔接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2005年3月24日沪高法民一[2005]4号公布 市第一、第二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黄浦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各人民法庭: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5〕4号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我庭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曾就有关问题进行过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