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为经营性收费,执行《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但不得收取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隐性损坏的赔(补)偿费。 以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道路) 二、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