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买卖时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房地产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居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买卖时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房地产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收益上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条件)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二)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1997年4月30日 修正日期 2000年9月20日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21日上海...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修改为: (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