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主体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同步免费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的数字化场景应用。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经营主体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同步免费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的数字化场景应用。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经营主体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同步免费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的数字化场景应用。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十二、将...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经营主体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同步免费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的数字化场景应用。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七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七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