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科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十五、将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
9月27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主体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同步免费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的数字化场景应用。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
十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科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十五、将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
9月27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
【权威发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11月1日起施行→ 网易号 阿基米德FM 2024-10-0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11月1日起施行→ 网易号 上观新闻 202...
十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科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