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应当依法自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国家外汇管理...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法律年鉴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时间:2007-04-21 00:59:10 (单词翻译:单击)人民银行令第2号(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September 7, 1990 and promulgated1 by Decree No. 2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September 8, 1990)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908 实施日期:19900908 失效...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0年九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0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和...
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李贵鲜一九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批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由你行发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九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行长李贵鲜一九九○年九月八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管理办法李贵鲜一九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批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由你行发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九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行长李贵鲜一九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和营业的下列机构:(一)总行设在上海市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