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减持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整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形成《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
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减持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整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形成《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整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整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附件5-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 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整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